東區區議會簡介
東區區議會職權範圍
根據香港法例第547章<區議會條例>第61條,區議會的職能如下:
(甲)就以下項目向政府提供意見:
(1)影響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的事宜;及
(2)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及
(3)政府為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制訂的計劃是否足夠及施行的先後次序;及
(4)為進行地區公共工程和舉辦社區活動而撥給有關的地方行政區的公帑的運用;及
(乙)在就獲得撥款的情況下,承擔:
(1)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環境改善事務;
(2)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康樂及文化活動促進事務;及
(3)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社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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